管理答疑
????編者按:本欄目是根據讀者提出的涉及企業管理方面的問題,編輯部邀請專家予以解答。讀者也可以在本刊的網站(m.mengxiangzf.com)上獲取本欄目的內容。讀者如有意參與或有何任何建議,請通過 liquanwei@cci.com.hk 與本欄目編輯聯系。本期回答問題的專家,是德勤企業重組服務部合伙人孫國林。德勤全球是一個在全球各地有眾多成員機構的組織,致力于提供卓越的專業服務及咨詢。孫先生擅長為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咨詢及審計服務,并在為上市公司提供企業重組、審計及咨詢服務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作者: 《財富》(中文版) ????問: 我是某企業的負責人,非常關心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國破產法,想知道新破產法有什么特點,跟以前的破產法有什么顯著不同? ????答: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中國企業破產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法與 1986 年版的破產法相比有了很大改動,比如破產法的適用對象、共益債權的界定、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等方面都進行了改動。新法實施前,中國僅有國有企業的行政破產并由國家主導,至于國內逾 490 萬家私有企業,并無相關法規處理市場化破產。新法的這些改革滿足了對國有或私有企業資產進行更高效和更有效重新配置的需求。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新破產法”)將取代《國有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舊破產法”),并為企業法人即國有企業及私有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個統一的破產法規。 ????確實,許多人并不了解新破產法。根據德勤和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最近聯合開展的一項調查顯示,62% 的受訪者不了解新破產法,而其中了解新破產法的受訪者中, 94% 認為債務人及 / 或債權人受益最多。該項調查針對常駐中國(包括香港地區)、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財務高管人員開展,在新破產法于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前的兩個星期內完成。接近四分之三(72%)的受訪高管人員預計,隨企業破產法的全面實施,他們將在未來三年內增加在中國大陸的投資。這次調查共有 480 位高管人員提供反饋,他們對中國新企業破產法總體持樂觀態度。 ????新破產法較舊破產法規定更加詳盡,包括了許多發達國家破產法中使用的相似概念, 將中國的相關法規進一步與其他市場經濟的法規接軌。主要有如下方面: ????* 適用范圍 新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也就是說,新破產法適用于中國大陸的外資和內資、國有和私有各類型企業,提供統一的破產機制。與舊破產法相比,適用范圍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 破產原因 舊破產法將破產原因規定為“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司法實踐表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很難認定和操作,而新破產法在第二條中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與“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并列為破產原因。相比之下,新法的規定更便于法院審查破產案件以及破產原因的明確,也更便于啟動破產程序。 ????* 無需事先得到政府批準 新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及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申請的情形,無需政府相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批的規定。與舊破產法相比,省去了經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環節,加快了破產案件的處理節奏。 ????這個規定對于企業有著積極的影響:新破產法會使公司的財務部門更加敏感和謹慎,有助于增強其相關的意識。如果外面有債務,作為債權人會及時申請破產,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對于企業自身,則會注意資金鏈不能過緊,及時收回債務,防止被申請破產。這種意識的增強,不僅有助于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可使企業的財務部門負責人更好地把握“臨界點”。 ????* 跨境破產 新破產法第五條規定,依照新破產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該條款同時規定,在符合若干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中國法院提出申請,承認或執行外國法院涉及債務人在中國的資產判決。這些規定是舊破產法中所沒有的,同時這些規定也使今后在操作跨境破產案件時有法可依。 ????* 透明度加強 提供了較清晰的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 ????* 引入獨立管理人 新破產法與舊破產法相比,最引人注目的亮點之一即是管理人制度的引入。所謂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最重要的機構之一。 ????a)管理人必須有適當的專業資格。 ????b)如果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未能適當地履行其職責,可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申請。 ????c)專業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破產清算事務所以及來自事務所的個人均可被指定為管理人。 ????* 引入企業重整機制 新破產法與舊破產法相比,重整是新破產法引入的一項新的程序,目的是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恢復生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 ????a)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在管理人監督下繼續管理企業業務,或管理人負責處理債務人財產及事務。 ????b)管理人或債務人須在6個月內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方案。 ????c)重整方案獲準,則自動實行的債務延期償付,可避免有抵押債權人在重整期間將在押資產變現。如果延緩清償債務可能導致有抵押資產面臨減值風險,則抵押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豁免執行延緩償付債務。 ????d)瀕臨破產的企業若能成功重組,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將受益。資不抵債的企業將有機會獲一線生機,繼續運營,而債權人亦能預期獲得多于企業破產情況下所得到的補償。新破產法有助于減少金融機構面臨的拆借風險,是銀行拆借體系進一步改革的強烈并受人歡迎的信號。 u抵押權益的優先及若干類別的有限債權 支付有限順序-有抵押債權;破產費用;職工薪酬、退休福利及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用及稅款;無抵押債權。 ????問:本人是一個國際投資者,想了解新破產法對外國投資者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德勤調查顯示,72% 受訪者表示全面的破產法是促使他們在未來三年內增加在中國大陸的商業投資金額的因素;33% 受訪者表示將會增加商業投資金額最多 5%;另外 33% 受訪者打算增加 6% 至 30% ,升幅顯著,原因是推行全面的破產法是一個促進增長因素。 ????新破產法的出臺是重要的,因為新破產法向外國投資者表明中國當局建立一個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破產法的承諾。一個可行及具有透明度的企業破產法,可協助投資者識別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控,可協助其管理撤出投資的行動。 ????雖然許多國際投資者歡迎新破產法的頒布,但在其發展過程中還將不斷進一步的澄清與界定。更重要的是,新破產法在應用與實施上必須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要求在最初可能較難達到,因為形成一個在新破產法各方面均擁有適當資格的經驗群體(包括法官、管理人及其他人士)、頒布具體規則與程序指引、首批案例的審理與相關法律詮釋的頒布等,都需要時間。 ????隨時間的推移,國際投資者的信心會不斷加強。可能會形成以下良好的發展勢頭:國有銀行因提高收回不良貸款的比例及降低借貸風險,財務狀況不斷改善,從而加快金融行業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市場的步伐,履行中國入世的承諾;投資於中國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價值不斷提升;外國投資者更多參與國有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貸款的安排等。 ????值得指出的是,新破產法除了對外國投資者有影響外,對債權人也有積極的影響。 ????新破產法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破產清盤或重整的權利。 ????相關破產案件中已承報索償的債權人有權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及投票。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包括債權審核、要求法院委任管理人、監督管理人及審核其薪酬、選舉最多由九名債權人(其中至少一位雇員代表)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決定繼續還是結束債務的業務、采納重整方案或和解方案等。 ????新破產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是特別規定有抵押債權人擁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包括雇員)自抵押資產中獲得首先償還債務的權利,惟有一個例外,即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前發生的雇員相關債權。 ????新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可向中國法院提出申請,承認或執行外國法院涉及債務人在中國的資產的判決,惟有符合以下條件: ????● 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須基于中國作為締約國的現有國際公約原則或 ????● 給予互惠原則;并且承認及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不得: ????● 違背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 ????● 損害國家主權、安全或公眾利益或 ????● 損害中國債權人的權利與利益。 相關稿件
|
|
500強情報中心
|
深入財富中文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