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條儲戶與銀行的糾紛新聞,引發公眾關注和熱議。南京李先生一家人243萬元的積蓄,被某國有銀行南京江寧支行原行長時某寧挪用,后時某寧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卻被銀行拒絕。“銀行以我們存錢后沒有經常查詢為由,認為我們應該承擔責任。他們責怪我們不定期查看一下錢,我覺得這個很荒謬。”李先生說。“他們只肯賠120萬,但我們怎么可能答應只賠一半?我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希望能盡快判,正常判。”
通過這起糾紛的信息可初步認定,客戶(李先生)、時某寧(江寧支行行長)、銀行(郵儲江寧支行)三方均存在較為嚴重的過錯。當然,最大的過錯是時某寧。基于此,出現各種不同的判例,不足為奇。
從目前掌握的信息資料看,尚存在不少疑惑:
一、特殊至極的客戶。客戶自2008年辦理第一筆業務,到2018年底案發,持續長達十年左右時間,該客戶從未查詢,也沒有親自使用該存折到銀行(包括其它郵儲網點)親自辦理過任何存取款業務。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極為罕見,使人懷疑其為何如此信任時某寧。
二、嚴重違法亂紀的支行行長。從披露的情況看,時某寧在江寧擔任支行行長至少十年以上,他在這十年中持續作案,郵儲南京分行確實失于管理、失于用人,在整個過程中甚至可能存在一些保護傘,進行里應外合,不然何以十年相安無事?
三、客戶為何不把時某寧列為第一被告?時某寧犯有挪用資金罪,從其判決書推測,其挪用資金的損失好像不大,也可能追繳回來很多。那么客戶應當把時某寧列為第一被告才是。
需要強調的是,今后,即使是類似的案例,有可能會出現銀行免責的判例。由此帶來的警示是,客戶必須依法合規辦理銀行業務,堅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客戶在處理自身銀行存款過程中,若沒有做到審慎注意,自身存在過錯,應當部分擔責。
需要呼吁的是,銀行在保護客戶方面面臨嚴峻挑戰。那些信奉“以客為尊”的銀行,更應該牢記“茍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個別銀行視自己為刀俎,而視客戶為魚肉,這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財富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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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徐曉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