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承擔全責
2024-02-0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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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典型案例。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 | 相關閱讀(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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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東
城市規劃師
在我印象中,國內很早前就開始禁養烈性犬了。不同省市對于烈性犬的分類以及禁養區域也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最高法本次關于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由犬主承擔全責的做法表示支持。畢竟飼養者違規在先,就應該為自己的違規行為負擔持續的追責風險。
只是寵物“給他人造成的驚嚇也屬危險之一”這樣的“無接觸式傷害”判定卻讓人無法完全接受,至少需要一些前提條件來判定責任。譬如,犬只是因為對方的一些威脅行為出現焦慮而產生吼叫等應激反應,或者犬只沒有任何不當行為而單純是因為對方比一般人群更膽小而出現了驚嚇,個人以為就不應該由寵物和寵主來承擔責任。